管辖权异议上诉的法律规定及概念 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种类有哪些?
2026-01-13攀枝花再审申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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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上诉的法律规定及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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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一个诉讼案件,究竟应该有哪个法院管辖,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但有时候又存在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问题,诉讼当事人往往想要选择一个有利于自己一方的法院,这时就出现了管辖权异议的问题。什么是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上诉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管辖权异议概念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二、管辖权异议上诉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和1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
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有两种,其一为驳回异议的裁定,其二为异议成立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裁定。前者的当然主体是申请人,后者为申请人的相对方。问题在于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人一方的共同诉讼人,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是否有上诉权。 实践中出现的情形是,在必要共同诉讼中,被告一方为数人,其中一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其他共同被告没有提,该异议被裁定驳回后,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共同被告对裁定不服提出上诉,上诉法院是否应当对其上诉进行审查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当事人对其享有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可行使也可放弃,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处分行为法律就予以认可。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行使管辖异议权,这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推定其放弃该权利。法院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作出裁定后,如果赋予没有提管辖异议的共同诉讼人享有上诉权,实质后果是令其再次取得在期间届满后丧失的管辖异议权,也即延长了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这与设置诉讼时效期间的立法精神是不相符的。因此,管辖权异议的上诉主体应当是异议申请人及其相对方,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人一方的共同诉讼人不得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
综上所述,管辖权异议是由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而提出的一种主张,对于该主张,法院裁定有两种,一种是驳回异议的裁定,一种是移送的裁定。对于该裁定,上诉期限均为十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如果对管辖权异议上诉的法律规定仍有其他疑问,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三门峡律师。
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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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诉讼案件中包括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有很多的细节和项目规定,对当事人的户籍问题有明确要求,不属于法院管辖的不能诉讼,需要在法院的管辖内解决,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种类有哪些的律师通过相关文件做了介绍。
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种类
一、法定管辖
1、级别管辖 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 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所划分的管辖。 种类: 1) 一般地域管辖 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2) 特殊地域管辖 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的关系。 3) 专属管辖 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点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准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3、协议管辖 又称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是指当事人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之后,达成协议确定管辖的法院。 1) 国内协议管辖; 2) 涉外协议管辖;
二、裁定管辖
定义: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
1、移送管辖 是指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 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2、指定管辖 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
3、管辖权的转移 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转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移转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的种类有非常多中,在我们的生活中如果遇到民事纠纷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话,其实我们还要了解这些民事纠纷的相关内容,要知道民事纠纷的诉讼类型,民事诉讼管辖分类虽说有比较多中,但这些民事诉讼的种类对我们是非常重要的,一定要了解这些内容。
其中还会按照具体诉讼内容详细分类,一些地方法院有着上下级的关系,对于涉及到当事人为国外人员的,还规定了有涉外协议管辖权的一些法院,通过分类使得民事诉讼能有效审理,提高审查效率和满意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