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内需遵守啥?
2026-05-13上海再审申诉律师
缓刑考验期内需遵守啥?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判处缓刑的人必须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这不仅有助于预防再犯,也有利于促进其更好地融入社会被宣告缓刑者应当定期向考察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和个人表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并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参加教育学习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犯罪分子被判处多个附加刑怎么办?
当犯罪分子被判处多个附加刑时,根据刑法的规定,这些附加刑应当同时执行。这意味着如果一个犯罪分子因为不同的罪行或同一罪行的不同方面而被判处了诸如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不同类型的附加刑罚,那么这些刑罚将按照判决书的要求一并执行。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考虑具体案件情况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宣告缓刑的人员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积极配合考察机关的工作,以此作为重新融入社会的良好开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