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再审申诉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法律文集> 未遂的教唆行为法律如何定性处理?

未遂的教唆行为法律如何定性处理?

2026-07-21上海再审申诉律师

未遂的教唆行为法律如何定性处理?

针对“未遂的教唆行为”的法律定性,需区分两种主要情形进行分析:

第一,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这种情况包括被教唆人拒绝教唆、被教唆人当时接受但随后放弃、或者被教唆人虽然接受但并未着手实施任何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但是,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在法理上被称为“教唆未遂”或“独立教唆犯”,即教唆行为本身具有可罚性,不依赖于被教唆人是否实际实施犯罪结果,但鉴于危害结果未发生或危险性较低,法律给予了从宽处理的空间。

第二,被教唆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此时,教唆人与被教唆人成立共同犯罪。由于被教唆人的行为处于未遂状态,根据共同犯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以及犯罪形态的一致性,教唆人也构成犯罪未遂。在这种情况下,教唆犯首先依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主犯或从犯)确定基准刑,然后依据犯罪未遂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无论哪种情形,未遂的教唆行为均构成犯罪,但在量刑上均享有法定的从宽情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如何界定言语行为是否构成教唆罪?

界定言语行为是否构成教唆犯(即俗称的“教唆罪”情形),需同时满足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构成要件,且言语行为必须达到足以引起他人产生犯罪决意的程度。

1.客观方面:实施了教唆行为

* 行为方式:教唆行为可以通过言语、文字、动作等多种方式实施。言语是最常见的教唆方式,包括劝说、请求、挑拨、刺激、利诱、威胁等。

* 行为对象:必须是针对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如果教唆对象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如未满法定年龄的儿童或精神病人),则不构成教唆犯,而是构成间接正犯,直接以实行犯论处。

* 因果关系:言语行为与被教唆人产生犯罪决意并实施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被教唆人的犯罪意图是由教唆者的言语行为引起的。如果被教唆人原本已有犯罪意图,教唆者的言语仅起到强化作用,一般不认定为教唆犯,可能构成帮助犯或心理支持,具体视情节而定。

2.主观方面:具有教唆故意

* 认识因素:教唆者明知自己的言语行为会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进而实施犯罪行为。

* 意志因素:教唆者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如果是过失导致他人产生犯罪意图,不构成教唆犯。

3.特殊情形:教唆未遂

* 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例如拒绝教唆、当时接受但随后放弃、或实施了其他犯罪),教唆者依然构成犯罪,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表明教唆行为的刑事可罚性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实行行为的完成,但定罪仍需依托于具体的罪名。

4.界限区分:日常抱怨与教唆的区别

* 并非所有带有负面情绪或建议性的言语都构成教唆。法律要求言语内容具体指向特定的犯罪行为,且具有明确的诱导性。一般的发牢骚、情绪宣泄或模糊的建议,若不足以引起正常人的犯罪决意,不构成教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上法律意见基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作出,具体案件的定性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证据及司法机关的最终裁量。

©2026 上海再审申诉律师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