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是否可以从轻或减轻?
2026-09-07上海再审申诉律师
累犯是否可以从轻或减轻?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情形(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针对累犯的量刑原则,我国刑法确立了“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则。这意味着法官在量刑时,必须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较重的刑罚,而不能因为被告人是累犯而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与自首、立功等法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有着本质区别。
此外,为了体现对屡教不改者的严惩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刑法还规定了对累犯的特殊限制:
1. 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无论其刑期长短,均不得宣告缓刑。
2. 限制假释:对于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是累犯,不得假释。累犯不仅不能成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反而是必须依法从重处罚并限制适用非监禁刑及提前释放制度的法定情节。
引用法条: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怎么办?
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属于严重违反缓刑适用条件的情形。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缓刑是一种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其核心前提是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不再犯罪并遵守相关规定。
一旦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无论该新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也无论新罪的轻重如何,均表明犯罪分子不具备悔罪表现,不符合继续适用缓刑的条件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撤销缓刑。
处理流程上,首先需要对所犯的新罪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确定新罪的罪名及应判处的刑罚。随后,法院将作出裁定,撤销前罪宣告的缓刑。依据“数罪并罚”的原则,将前罪原判处的刑罚(即原本被缓刑的那部分刑期)与新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决定最终需要执行的刑罚此时前罪的刑罚不再享有缓刑待遇,必须实际执行。
引用法条:
《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作为专业律师,必须明确指出:在法律层面,累犯属于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不具备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律基础。若当事人涉及此类情况,辩护策略应侧重于核实是否构成累犯(如前罪是否执行完毕、时间间隔是否超过五年、前罪是否为过失犯罪或未成年犯罪等),或者寻找其他独立的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如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而非试图以累犯身份主张从宽处理。
